各所出资企业,省产权交易中心:
现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明确各项规定要求,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规范完善本企业的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在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4〕48号,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之前,有关产权转让的审核审批事项,仍按该《办法》执行,其它事项与32号令不一致的,按32号令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32号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国资委产权处联系。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8月24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 政 部 令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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