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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 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 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券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权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试点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组织实施。
二、做好《试点意见》适用企业范围的汇总和分析工作。一是现有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要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
三、加强员工持股范围的管理。员工持股人员必须是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同时是在本公司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和业务骨干人员。
四、要建立健全员工持股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员工持股主要以货币出资,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五、此前,我委已批准的正在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非试点企业)或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目前,对于未纳入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9月2日